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自学考试质量,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生奖惩记录管理、成绩管理(考试、免考、过程性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等)、转考、毕业生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及电子注册、非学历证书的颁发、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二条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设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考办)应当设立考籍管理部门,配备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相对稳定的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和相应的设备。
第三条 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一、我省考籍档案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由省自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电子档案数据以省自考办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
二、考生电子考籍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准考证号、考生的自然信息(图像信息、姓名、出生日期等,以报名时采集信息为准)、考试信息、转考免考信息、课程合格成绩信息、奖惩记录、毕业信息等。
三、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调用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时,须经市自考办或省自考办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四条 考试成绩的登统工作于每次考试结束十个工作日后由省自考办统一组织、实施(详见附件一:《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登统实施细则》)。
一、市自考办通过我省自学考试专网打印《成绩册》。《成绩册》一式二份,市、县(区)级考办各保留一份存档。
二、考生可在每次考试结束二十个工作日后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查询成绩(网址为:http:// zk.hebeea.edu.cn),也可到市自考办或报名点查询成绩。
三、考生如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市自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对在登统期间未能及时发现的问题答卷,由市自考办负责整理、汇总、初审并按要求上报省自考办。
1.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包含问题答卷的整袋答卷以及错发的《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书》(简称为《课程合格证书》)等。
2.上报时间:本年度上半年考试的问题答卷于九月下旬上报;本年度下半年考试的问题答卷于次年的三月下旬上报,逾期不予受理。涉及本次毕业的问题答卷,可于毕业生审定期间上报。
3.省自考办会同有关主考学校对问题答卷进行复核及处理。
第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按照我省自学考试的相关规定,由有关主考学校负责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自考办。对无法确定归属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将被取消。
第六条 省自考办在成绩登统期间统一打印《课程合格证书》(含考试合格成绩、实践性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合格成绩、免考成绩等)。
《课程合格证书》是考生合格成绩的主要凭证,是考生办理省际间转考、省内合并电子考籍档案、申请毕业登记时的有效证明,考生应在每年的六月上旬、十二月上旬半年内到报名点领取本次合格课程的《课程合格证书》,考生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第七条 考生电子考籍档案以准考证号为序,按课程进行管理。考生到省内异地参加自学考试、跨考其他专业、停考专业转到其他专业或某专业取得毕业证书后继续参加其他专业的考试等,均不需要办理新的准考证,以防止一生多证的现象发生。
拥有多个准考证号的考生,必须将所持有的全部准考证号(含使用多个准考证号报考不同专业的)在规定时间内合并到一个信息完整、准确的电子考籍档案(即准考证号)中,否则将影响如期毕业,合并后,原准考证号注销。
一、考生于每年的
二、考生要认真填写并核对《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并档案申请表》,并将相应的《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按要求贴于申请表的指定位置。考生确认签字后连同不再使用的准考证一并上交。
三、市自考办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考生申请,通过我省自学考试专网进行信息采集,省自考办于每年的三月下旬或九月下旬,对市自考办上报的考生申请表进行审批,有以下问题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
2.多个电子考籍档案中姓名或出生日期不一致;
3.欲并入的电子考籍档案中考生的自然信息不完整;
4.欲并入的电子考籍档案中无合格成绩;
5.原电子考籍档案已用于毕业。
四、由于不同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课程之间不存在自动替代关系,所以合并后的课程在并入专业中可能无效。
第八条 我省在籍考生需转移到外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及《课程合格证书》,直接到省自考办办理转出考籍手续并注销准考证号。
考籍档案转出时,必须加盖密封章和骑缝章,并以“机要”形式传递,同时要保留转出考籍档案的存根备查。
第九条 外省转入的自学考试考生,待取得我省一门或一门以上成绩合格课程后,持我省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外省省级自考办的介绍信、外省《课程合格证书》及相关材料,直接到省自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一、转入时只办理在我省取得考籍前的成绩合格课程。
二、所转入的成绩合格课程按我省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进行替换。
三、转入考生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课程,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学校或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四、未在我省办理转出手续而直接到外省参加自学考试所取得的成绩合格课程不予转入。
已转出我省的考生,若再次转入我省参加自学考试,其必须在我省重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课程,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五、省自考办于每年的三月下旬或九月下旬将转入的成绩合格课程归入合格成绩总库。
第十条 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及获得国家级“等级考试证书”的考生,可免考部分课程,免考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现行所学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门数的一半(详见附件二:《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
申请免考时间:上半年为
第十一条 考生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由考生提出申请,经市自考办初审,省自考办集中审定通过后,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并报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供社会网上查询(查询地址为:http://www.ste.net.cn、http://www.chsi.com.cn)(详见附件三:《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实施细则》)。
一、毕业申请时间:上半年为
二、因考生个人原因而造成不能毕业的,当次不予补办,可下一次申请毕业。
三、毕业证书领取时间:上半年为八月下旬,下半年为次年二月下旬。领取地点:市自考办或市自考办指定的地点。
四、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办原件,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成绩证明。需要办理上述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已毕业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省自考办申请办理。
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成绩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第十二条 符合相应学士学位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向相应主考学校提交申请,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按《关于对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我省考籍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考试成绩登统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考试成绩的登统工作由省自考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条 市自考办负责登统期间答卷的保管、复核、运输等工作。
一、负责对未拆启“保密号”的答卷进行逐份复核,对漏填“保密号”、漏评、核分错误的答卷进行登记并及时到省自考办更正。
二、对复核无误的答卷,小心开启“保密号”部分的密封线,确保考生个人信息处于密封状态。
三、按登统进度要求,按时向省自考办提供合格的答卷。
四、对登统完成的答卷,按照“考生可以申请成绩复核”的要求整理答卷。
第三条 省自考办会同主考学校,对未拆启“保密号”答卷中的漏评、核分等问题进行核准与更正;更正分数字迹要清楚,并加盖“变更分数专用章”。
对拆封后的答卷,登统期间一律不复查、不变更分数。
第四条 登统由省自考办及省自考办选聘的登统与管理人员完成。成绩采用密封、按答卷座位号进行登统。
一、登统人员对答卷进行清点、接收,并履行交接手续。
二、检查答卷是否密封完好并根据“课程代码”、“保密号”及“首考号的末两位号”确定考场,根据答卷上的“座位号”确定考生,按答卷上的原始总分进行登统。
三、每个分数由两个不同的小组登统两遍完成。
四、对两遍登分成绩不一致的答卷,交由“仲裁” 登统组进行第三遍登统。
五、答卷成绩登统完成后,将答卷返还市自考办并履行交接手续。
六、每天下午登统结束后,由省自考办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刻录成只读光盘密封备查。
第五条 省自考办对登统结束后的成绩进行合理性检查,按市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登统结果单》,由市自考办对结果单进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由省自考办留存。
第六条 登统结束后,市自考办负责在登统现场进行质量检查。500科次以下的课程全部核查,500科次以上的课程按10%核查。
登统错误须填写《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登统差错登记表》,到省自考办按实际答卷核准更正,并由更正人签字。
第七条 省自考办根据市自考办通过我省自学考试专网上报的违纪、作弊信息,打印出《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处理结果表》,经市自考办核实签字后,对本次违纪作弊考生的成绩进行相应处理。
违纪考生取消违纪课程的成绩;作弊考生取消本周考试的所有课程成绩,并对该考生处以推迟一至三年毕业的处罚。
第八条 省自考办负责打印《课程合格证书》。
一、对录入完成且进行了质量检查、违纪、作弊处理的成绩,按市分报名点打印《课程合格证书》。
二、对成品证、废证逐一按证书编号进行登记,并定期核对。
附件二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免考课程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及《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课程改革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及易操作原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部分 申请免考的条件
第一条 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高校就读学生含成人高校脱产班学生(简称在校生)以及持有有关“非学历证书”的考生,可按本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我省电子考籍档案(含注销的准考证号);
二、个人信息不完整(无身份证号、图像信息);
三、无法认定证书;
四、无法认定在校生资格;
五、考查课免考非公共政治课;
六、免考现行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加考课程;
七、免考现行专业考试计划中未开设课程;
八、学士学位外语证书;
九、学历证书为二○○三年以后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不含按专业免考课程);
十、虚假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申请免考
第三条 申请免考所需材料
一、《准考证》复印件一份。
二、使用毕业学历证书申请免考
在网上信息采集时,必须填写准确无误的毕业证书号,同时需提交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免考电子信息比对结果》发布后,如证书无法通过查验的,需补充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认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在校生申请免考
在网上信息采集时,必须填写准确无误的录取考生号。
《免考电子信息比对结果》发布后,如录取考生号无法通过查验的,需补充提交教务部门盖章的录取底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有核对人签字。
四.使用毕业学历证书或在校生申请免考的,还需提供由学校教务部门或单位的人事、档案部门提供的,加盖骑缝章的《学籍登记表》(其中必须包括课程名称、学分或学时、成绩及考试形式等内容)复印件,复印件封面上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有核对人签字。复印件上用于申请免考的课程前加“▲”标记。成绩证明无效。
五、使用“非学历证书”(详见本细则第十四条)申请免考
在网上信息采集时,必须填写准确无误的“非学历证书”或成绩单编号,同时考生需提供“非学历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对拥有曾用名的证书,考生须提供标有曾用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免考费(按现行的河北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条 需带的证书原件由市自考办初审、省自考办复审进行确认。
第五条 申请免考时间及方式
一、免考申请时间:
上半年为
二、免考申请方式:
1.考生本人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免考申请(网址为:http://zk.hebeea.edu.cn)。
按要求认真填写用于免考的证书和免考课程等信息,若上述信息填写有误将直接影响免考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网上申请免考成功后,考生必须本人前往报名点提交免考材料、网上交费。未能通过审批的免考课程,免考费用不予退还。
3.考生交费后的免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允许私自对其修改。
第六条 报名点受理考生申请免考相关业务,整理上报免考材料。
一、报名点查验确认考生相关证件,并通过网上信息系统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后,受理考生免考材料,检查考生的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二、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应材料。
三、报名点在规定时间内按计算机打印出的名册整理免考材料,然后上报市自考办。
第三部分 免考电子信息比对处理
第七条 省自考办对免考电子信息进行比对,并于上半年三月十八日前、下半年九月十八日前通过“外网系统”和“专网系统”同时发布《免考电子信息比对结果》。
第八条 市自考办根据考生的原始材料及省自考办下发的免考电子信息比对结果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自考办对免考材料进行整理并签署意见盖章,按打印出的《免考课程考生名册》顺序整理材料,把每页(三十科次)对应考生的所有材料装入一个档案袋中,并将相应的《免考课程考生名册》贴在档案袋上。
第四部分 免考审批
第十条 每年的三月下旬和九月下旬,省自考办会同各市自考办及主考学校,对上报的课程免考材料集中进行审批。
一、省自考办打印《免考课程审核名册》。
二、省自考办根据《免考课程审核名册》对所提供的证书原件进行审核。
三、通过证书审核的《免考课程审核名册》连同考生免考材料提交免考审批组进行审批。
四、省自考办根据审批结果,将不符合免考条件的课程删除并注明原因,经市自考办复核确认签字后,将免考课程并入合格成绩总库。
五、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按《关于对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免考审批结束后,由市自考办负责及时返还考生的免考材料。
省自考办在每年五月二十日前、
第五部分 免考课程规定
第十二条 按毕业学历或在校生免考课程
一、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或在校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根据《学籍登记表》,可免考课程名称、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公共课(详见本细则第十五条)及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高于免考课程学分(一学分相当于十八学时)的其他课程。
二、专科毕业生或在校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根据《学籍登记表》,可免考除英语(二)(00015)以外的课程名称、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公共课。
英语(二)(00015)可使用三个学期的英语合格成绩或不低于14学分的英语课程合格成绩进行免考。
三、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或在校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层次专业,根据《学籍登记表》,可免考课程名称、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公共课,以及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高于免考课程学分(一学分相当于十八学时)的其他课程。
第十三条 按毕业专业免考课程
一、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00020)、高等数学(工专)(00022)、高等数学(工本)(0002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02197)、线性代数(02198)、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02199)。
二、外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语种对应的公共外语课:英语(一)(00012)、俄语(第二外语)(00839)、日语(第二外语)(00840)、法语(第二外语)(00841)、英语(二)(00015)、日语(二)(00016)、俄语(二)(00017)。
三、物理、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00420)、物理(工)(实践)(00421)。
四、汉语言文学、文秘、新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04729)。
五、哲学、政治经济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
六、电子信息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00052)。
七、会计、统计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基础会计学(00041)、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65)。
八、经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管理学原理(00054)、对外经济管理概论(00053)。
第十四条 按非学历证书免考课程
一、国家大学英(日、俄)语等级考试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者或成绩单(成绩要求大于等于满分×60%),可免考语种对应的公共外语课程:英语(一)(00012)、日语(第二外语)(00840)、俄语(第二外语)(00839)、英语(二)(00015)、日语(二)(00016)、俄语(二)(00017)。
二、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TS—2级考试笔试合格证书,可免考英语(一)(00012)。
三、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TS—3级考试笔试合格证书,可免考英语(二)(00015)、听力(00593)。
四、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TS—3级考试口试合格证书,可免考口语(00594)。
五、全国BEC初级及以上级别证书,可免考商务英语(00796)。
六、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含一级B)以上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00052)。
七、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应用技术(0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实践)(02317)。
八、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02275)、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实践)(02276)。
九、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可免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0342)、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实践)(00343)。
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可免考:C++程序设计(04737)、C++程序设计(实践)(04738)。
十一、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JAVA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可免考: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04747)、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实践)(04748)。
十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可免考: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02319)、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实践)(02320)、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02277)、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实践)(02278)、操作系统(02326)、操作系统(实践)(02327)。
十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网络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可免考计算机网络原理(04741)。
十四、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证书(A级),可免考:英语(一)(00012)、英语(二)(00015)。
十五、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证书(B级),可免考:英语(一)(00012)。
十六、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办公软件应用模块操作员及考试),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
十七、计算机操作员,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
十八、教师资格证(幼儿园教师资格),可免考:学前教育学(00383)、学前心理学(00384)。
十九、ITAT全国信息技术应用培训教育工程单科证书(Access认证考试),可免考:数据库及其应用(02120)、数据库及其应用(实践)(02121)。
二十、ITAT全国信息技术应用培训教育工程单科证书(Premiere认证考试),可免考:数字媒体视频编缉(07891)、数字媒体视频编缉(实践)(07892)。
二十一、ITAT全国信息技术应用培训教育工程单科证书(Flash认证考试),可免考:二维动画软件(03427)。
二十二、网络管理员(中级),可免考:计算机网络技术(02141)。
二十三、助理值班员(中级),可免考:货物运输组织(02575).
二十四、货运员(中级),可免考:货物运输组织(02575)。
二十五、货车检车员(中级),可免考:车辆电气与空调(06363)。
二十六、电力机车电工(中级),可免考:车辆电气与空调(06363)。
二十七、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能力初级考核合格证书,可免考:NETE(初级)(09275)。
二十八、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可免考:NETE(中级)(09287)。
二十九、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参加过河北省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考生,可免考以下课程:小学英语教育(09283)、小学音乐教育(09284)、小学美术教育(09285)、中小学品德发展和道德教育(09339)、义务教育比较研究(09340),但免考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12学分(一学分相当于16学时)。
第十五条 河北省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计划中的公共课如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03707)、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09)、英语(一)(00012)、英语(二)(00015)、高等数学(一)(00022)、高等数学(工专)(00022)、高等数学(工本)(00023)、普通逻辑(00024)、心理学(00031)、物理(工)(00420)(含实践)、教育学(一)(00429)、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02197)、线性代数(02198)、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02199)、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大学语文(04729)。
附件三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毕业生审定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及易操作原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部分 毕业申请
第一条 申请毕业的条件
一、考生的成绩合格课程必须在同一个电子考籍档案中。
二、个人信息完整(身份证号、图像信息等)。
三、考生考完我省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综合考核)(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或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特殊专业考生完成了《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或本科段报考条件》文件中规定的加试科目;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四、推迟毕业时间已达到规定期限的考生,可按现行专业考试计划申请毕业。
作弊课程不属本次申请毕业专业的,需要由考生提出申请,经市自考办初审并造册上报,经省自考办审批通过后方可毕业。
五、停考专业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参加其他专业相关课程的考试,完成了停考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可按原专业申请毕业。
六、外省转入考生,必须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课程,方可申请毕业。
七、申请本科毕业的,须持有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证书。
同时申请专科和本科专业毕业的考生,必须使用同一准考证号在同一市申请办理专科、本科专业的毕业手续。
第二条 申请毕业所需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必须清晰。
二、《准考证》。
三、《课程合格证书》。
四、小二吋照片一张,照片背面要注明考生准考证号及姓名。
五、必须以电子考籍档案姓名申请毕业,如电子考籍档案与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不符的(同音字、同型字、叠音字除外),同时须提供标有曾用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证书(以下简称学历证书)。对以下情况还须补充材料:
1.有疑问的学历证书,考生可以到“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及就业指导中心”或“河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学历认定。申请毕业时除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以下简称《学历认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还须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2.同时申请专科和本科毕业的考生,由省自考办在毕业生审定期间核准并打印其专科毕业证书样张,由市自考办负责补充到考生的本科档案中。
3.学历证书为曾用名的,须提供标有曾用名的户口本、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各一份。
4.学历证书上的生日与本次申请毕业的生日相差三十一天以上的,须提供该学历的《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造成生日不一致的实事求是的文字说明。如为身份证号码变更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加盖户籍专用章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治[2006]369号文件规定)。
所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所在市名称、十二位准考证号、姓名、申请毕业专业的名称、代码以及有效地联系方式。
七、毕业生审定费(按现行的河北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部分 毕业申请
第三条 毕业申请时间及方式
一、毕业申请时间:
上半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申请并交费提交材料,下半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申请并交费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毕业申请方式:
1.考生本人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毕业申请(网址为:http://zk.hebeea.edu.cn)。
按要求认真填写申请毕业专业、学历证书等信息,若信息填写有误将直接影响毕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网上申请毕业成功后,考生必须本人前往报名点网上交费、填写《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以下简称《毕业生登记表》)及其他毕业材料并提交,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3.对基本信息(含照片)有问题的考生,须到报名点提出基本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4.考生交费后的毕业申请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允许私自对其修改。未交费的毕业申请信息在毕业申请时间结束后删除。
第四条 学历证书信息登记
1.毕业时间;
2.学历证书类型:普通高校(含军队院校)、成人高校(含网络教育、军队院校)、《学历认定报告》、我省自学考试或学历文凭考试、外省自学考试或学历文凭考试、专本同时毕业、其他共7类;
3.毕业证书编号:同时有两个编号的毕业证书,一般采集右边的学校编号。二○○一年以后(含二○○一年)的学历证书,采集十七位或十八位编号;
4.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书要采集证明中的毕业证书号;
5.《学历认定报告》要采集认定报告编号。
第五条 《毕业生登记表》
申请毕业考生到市自考办指定的报名点领取《毕业生登记表》,填写要求如下:
一、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严禁涂改、复印。
二、学历规格分为:大学本科、大学专科。
三、专业名称须填写专业全称。
四、姓名用字(曾用名除外),必须与粘贴在《毕业生登记表》上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姓名用字完全相同;有效身份证号码及位数也要完全相同;同时必须与电子考籍档案中的信息完全相同。
五、填表日期:上半年为
六、《毕业生登记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本次不予毕业。
第六条 报名点收取和整理考生上报的毕业材料
一、报名点查验确认考生相关证件,并通过网上信息系统打印《考生申报毕业信息单》,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后,收取和整理考生上报的毕业材料。
1.检查考生的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毕业生登记表》以及《考生申报毕业信息单》上的照片、姓名是否为同一人。对考试姓名与有效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检查其是否提供了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检查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的姓名及号码是否清晰;
3.检查所有《课程合格证书》是否属同一考生;
4.检查考生填写的《毕业生登记表》是否符合要求;
5.检查特殊专业考生是否完成了《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或本科段报考条件》文件中规定的加试科目。
二、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应材料。
第三部分 省自考办电子信息比对处理
第七条 省自考办电子信息比对处理
省自考办对考生电子信息进行比对,并于上半年六月五日前,下半年十二月五日前在“外网系统”和“专网系统”同时发布《考生电子信息比对结果》,考生如有异议,可于上半年六月十日前、下半年十二月十日前到市自考办申请复议。
考生暂不毕业原因如下:
一、学历证书姓名用字与本次申请毕业的信息不一致;
二、学历证书出生日期与本次申请毕业的信息相差三十一天以上;
三、未完成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四、因作弊(含使用过“假毕业证书”)推迟毕业;
五、在本专业已颁发过毕业证书;
六、学历证书未通过网上学历认定;
七、外省转入考生在我省取得的成绩合格课程门数不符合要求;
八、审核合格课程发现有作弊行为。
第四部分 市自考办审核
第八条 复核暂不毕业考生档案
市自考办接受考生提出的复议申请,并根据《考生电子信息比对结果》,对这部分考生做如下处理:
一、姓名或出生日期有问题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否则本次不予毕业。
1.凡所提供材料(含《学历认定报告》)中姓名用字不符的,需要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
(2)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
(3)考生提供姓名用字不符的情况说明;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凡所提供材料(含《学历认定报告》)中出生年月与本次申请毕业出生年月不符的,需要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
(2)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
(3)考生提供出生年月不符的情况说明;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加盖户籍专用章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治[2006]369号文件规定)。
二、没有完成现行专业考试计划的,根据考生提供的《课程合格证书》进行确认。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合并电子考籍档案、免考或办理外省转入的,本次不予毕业。
三、本次不予毕业的考生,应及时返还其个人材料,并告知其本次不予毕业的原因。
四、无法通过网上认证的非我省自学考试学历证书,应及时通知考生去做学历认定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学历认定报告》。
第九条 整理毕业材料
一、各市对考生上交的《毕业生登记表》要进行审核,对发现有复印、涂改、单位用章不符、身份证件过期等问题的要及时通知考生进行更换。
申请毕业姓名与有效身份证姓名不一致但属于曾用名的,在户口本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二、毕业签署日期为:上半年为
三、《考生电子信息比对结果》中要求提供原件的档案,需将原始材料装入考生档案中并按《考生电子信息比对结果》顺序单独存放。
四、每个考生的所有材料必须装入档案袋中,档案袋必须贴有《考生申报毕业信息单》。档案分专业,按准考证号顺序排放。
第五部分 毕业生审定
第十条 毕业生审定时间
上半年为六月中旬、下半年为十二月中旬。
第十一条 毕业生审定工作程序
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由省自考办、主考学校、市自考办三方联合审核。
一、对符合毕业条件的生成毕业证书号,打印毕业证书、《毕业生名册》,《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由省、市、主考学校自考办分别保存。
二、审定工作人员根据《毕业生名册》对考生纸介质档案逐一进行审核。
三、省自考办处理考生姓名、出生日期、学历证书等问题。对无法认定的学历证书,由市自考办及时通知考生。
第十二条 省自考办负责毕业证书的打印与管理
一、空白毕业证书严格按照先登记签字,后领取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空白毕业证书作为秘密级物品存放于保险柜中,保险柜钥匙与存放保险柜的房间钥匙由两个人分别管理。
二、毕业证由省自考办集中统一打印。打印操作必须由证书管理人员、计算机操作人员、毕业证书清点人员同时在场时方能进行。
三、成品毕业证、作废毕业证以及更换毕业证逐一按毕业证书印刷号进行登记,定期进行清点。
第十三条 通过审定的考生,其《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同意毕业”、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
第十四条 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按专业分别到各自的主考学校盖章。
第十五条 提供伪造、涂改学历证书或证明材料和审核课程合格成绩发现有作弊行为的,按《关于对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部分 颁发毕业证书及电子注册
第十六条 毕业生审定后考生档案材料处理及结果查询
一、审定结束后,考生档案由市自考办负责返还考生本人。
二、考生可以通过市自考办或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查询毕业生审定结果。
第十七条 毕业证书的领取时间及地点
毕业证书领取时间:上半年为八月下旬、下半年为次年的二月下旬。
毕业证书领取地点为市自考办或市自考办指定的地点。考生应及时领取,妥善保存好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办原件,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成绩证明。需要办理上述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证件及证明毕业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省自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成绩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第十八条 毕业生的电子注册
省自考办在规定时间内将毕业生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电子注册、备案。
第十九条 毕业证书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