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及易操作原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部分 毕业申请
第一条 申请毕业的条件
一、考生的成绩合格课程必须在同一个电子考籍档案中。
二、个人信息完整(身份证号、图像信息等)。
三、考生考完我省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综合考核)(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或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特殊专业考生完成了《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或本科段报考条件》文件中规定的加试科目;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四、推迟毕业时间已达到规定期限的考生,可按现行专业考试计划申请毕业。
作弊课程不属本次申请毕业专业的,需要由考生提出申请,经市自考办初审并造册上报,经省自考办审批通过后方可毕业。
五、停考专业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参加其他专业相关课程的考试,完成了停考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可按原专业申请毕业。
六、外省转入考生,必须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课程,方可申请毕业。
七、申请本科毕业的,须持有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证书。
同时申请专科和本科专业毕业的考生,必须使用同一准考证号在同一市申请办理专科、本科专业的毕业手续。
第二条 申请毕业所需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必须清晰。
二、《准考证》。
三、《课程合格证书》。
四、小二吋照片一张,照片背面要注明考生准考证号及姓名。
五、必须以电子考籍档案姓名申请毕业,如电子考籍档案与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不符的(同音字、同型字、叠音字除外),同时须提供标有曾用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证书(以下简称学历证书)。对以下情况还须补充材料:
1.有疑问的学历证书,考生可以到“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及就业指导中心”或“河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学历认定。申请毕业时除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以下简称《学历认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还须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2.同时申请专科和本科毕业的考生,由省自考办在毕业生审定期间核准并打印其专科毕业证书样张,由市自考办负责补充到考生的本科档案中。
3.学历证书为曾用名的,须提供标有曾用名的户口本、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各一份。
4.学历证书上的生日与本次申请毕业的生日相差三十一天以上的,须提供该学历的《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造成生日不一致的实事求是的文字说明。如为身份证号码变更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加盖户籍专用章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治[2006]369号文件规定)。
所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所在市名称、十二位准考证号、姓名、申请毕业专业的名称、代码以及有效地联系方式。
第二部分 毕业申请
第三条 毕业申请时间及方式
一、毕业申请时间:
上半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申请并提交材料,下半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申请并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毕业申请方式:
1.考生本人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毕业申请(网址为:http://zk.hebeea.edu.cn)。
按要求认真填写申请毕业专业、学历证书等信息,若信息填写有误将直接影响毕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网上申请毕业成功后,考生必须本人到网上选择的毕业申请服务点领取、填写《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以下简称《毕业生登记表》)及其他毕业材料并提交,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3.对基本信息(含照片)有问题的考生,须到毕业申请服务点提出基本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4.考生的毕业申请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允许私自对其修改。
第四条 学历证书信息登记
1.毕业时间;
2.学历证书类型:普通高校(含军队院校)、成人高校(含网络教育、军队院校)、《学历认定报告》、我省自学考试或学历文凭考试、外省自学考试或学历文凭考试、专本同时毕业、其他共7类;
3.毕业证书编号:同时有两个编号的毕业证书,一般采集右边的学校编号。二○○一年以后(含二○○一年)的学历证书,采集十七位或十八位编号;
4.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书要采集证明中的毕业证书号;
5.《学历认定报告》要采集认定报告编号。
第五条 《毕业生登记表》
申请毕业考生到市自考办指定的毕业申请服务点领取《毕业生登记表》,填写要求如下:
一、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严禁涂改、复印。
二、学历规格分为:大学本科、大学专科。
三、专业名称须填写专业全称。
四、姓名用字(曾用名除外),必须与粘贴在《毕业生登记表》上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姓名用字完全相同;有效身份证号码及位数也要完全相同;同时必须与电子考籍档案中的信息完全相同。
五、填表日期:上半年为
六、《毕业生登记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本次不予毕业。
第六条 毕业申请服务点收取和整理考生上报的毕业材料
一、毕业申请服务点查验确认考生相关证件,并通过网上信息系统打印《考生申报毕业信息单》,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后,收取和整理考生上报的毕业材料。
1.检查考生的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毕业生登记表》以及《考生申报毕业信息单》上的照片、姓名是否为同一人。对考试姓名与有效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检查其是否提供了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检查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的姓名及号码是否清晰;
3.检查所有《课程合格证书》是否属同一考生;
4.检查考生填写的《毕业生登记表》是否符合要求;
5.检查特殊专业考生是否完成了《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或本科段报考条件》文件中规定的加试科目。
二、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应材料。
第三部分 省自考办电子信息比对处理
第七条 省自考办电子信息比对处理
省自考办对考生电子信息进行比对,并于上半年六月五日前,下半年十二月五日前在“外网系统”和“专网系统”同时发布《考生电子信息比对结果》,考生如有异议,可于上半年六月十日前、下半年十二月十日前到市自考办申请复议。
考生暂不毕业原因如下:
一、学历证书姓名用字与本次申请毕业的信息不一致;
二、学历证书出生日期与本次申请毕业的信息相差三十一天以上;
三、未完成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四、因作弊(含使用过“假毕业证书”)推迟毕业;
五、在本专业已颁发过毕业证书;
六、学历证书未通过网上学历认定;
七、外省转入考生在我省取得的成绩合格课程门数不符合要求;
八、审核合格课程发现有作弊行为。
第四部分 市自考办审核
第八条 复核暂不毕业考生档案
市自考办接受考生提出的复议申请,并根据《考生电子信息比对结果》,对这部分考生做如下处理:
一、姓名或出生日期有问题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否则本次不予毕业。
1.凡所提供材料(含《学历认定报告》)中姓名用字不符的,需要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
(2)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
(3)考生提供姓名用字不符的情况说明;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凡所提供材料(含《学历认定报告》)中出生年月与本次申请毕业出生年月不符的,需要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
(2)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
(3)考生提供出生年月不符的情况说明;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加盖户籍专用章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治[2006]369号文件规定)。
二、没有完成现行专业考试计划的,根据考生提供的《课程合格证书》进行确认。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合并电子考籍档案、免考或办理外省转入的,本次不予毕业。
三、本次不予毕业的考生,应及时返还其个人材料,并告知其本次不予毕业的原因。
四、无法通过网上认证的非我省自学考试学历证书,应及时通知考生去做学历认定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学历认定报告》。
第九条 整理毕业材料
一、各市对考生上交的《毕业生登记表》要进行审核,对发现有复印、涂改、单位用章不符、身份证件过期等问题的要及时通知考生进行更换。
申请毕业姓名与有效身份证姓名不一致但属于曾用名的,在户口本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二、毕业签署日期为:上半年为
三、《考生电子信息比对结果》中要求提供原件的档案,需将原始材料装入考生档案中并按《考生电子信息比对结果》顺序单独存放。
四、每个考生的所有材料必须装入档案袋中,档案袋必须贴有《考生申报毕业信息单》。档案分专业,按准考证号顺序排放。
第五部分 毕业生审定
第十条 毕业生审定时间
上半年为六月中旬、下半年为十二月中旬。
第十一条 毕业生审定工作程序
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由省自考办、主考学校、市自考办三方联合审核。
一、对符合毕业条件的生成毕业证书号,打印毕业证书、《毕业生名册》,《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由省、市、主考学校自考办分别保存。
二、审定工作人员根据《毕业生名册》对考生纸介质档案逐一进行审核。
三、省自考办处理考生姓名、出生日期、学历证书等问题。对无法认定的学历证书,由市自考办及时通知考生。
第十二条 省自考办负责毕业证书的打印与管理
一、空白毕业证书严格按照先登记签字,后领取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空白毕业证书作为秘密级物品存放于保险柜中,保险柜钥匙与存放保险柜的房间钥匙由两个人分别管理。
二、毕业证由省自考办集中统一打印。打印操作必须由证书管理人员、计算机操作人员、毕业证书清点人员同时在场时方能进行。
三、成品毕业证、作废毕业证以及更换毕业证逐一按毕业证书印刷号进行登记,定期进行清点。
第十三条 通过审定的考生,其《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同意毕业”、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
第十四条 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按专业分别到各自的主考学校盖章。
第十五条 提供伪造、涂改学历证书或证明材料和审核课程合格成绩发现有作弊行为的,按《关于对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部分 颁发毕业证书及电子注册
第十六条 毕业生审定后考生档案材料处理及结果查询
一、审定结束后,考生档案由市自考办负责返还考生本人。
二、考生可以通过市自考办或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查询毕业生审定结果。
第十七条 毕业证书的领取时间及地点
毕业证书领取时间:上半年为八月下旬、下半年为次年的二月下旬。
毕业证书领取地点为毕业申请服务点。考生应及时领取,妥善保存好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办原件,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成绩证明。需要办理上述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证件及证明毕业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省自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成绩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第十八条 毕业生的电子注册
省自考办在规定时间内将毕业生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电子注册、备案。
第十九条 毕业证书的查询
考生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ste.net.cn)、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hsi.com.cn)查询,也可以直接到省自考办查询。